魏京生的《辩护提纲》

 

 

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员:

  我认为《起诉书》主要使用了对事实作错误的解释对文章书信断章

取义、以及任意扩大无限引申乱扣帽子的方法罗织罪名。所定的“阴

谋颠覆政府”的罪名毫无根据,根本不能成立。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

  (1) 《起诉书》将我写给海外朋友的一份《需要帮助的项目简介》

说成是“阴谋颠覆政府的行动计划”,是毫无根据的曲解,它混淆了

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需要帮助的项目》和“行动计划”是完全不同的两组概念,

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其次,我接受和寻求海外帮助的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就是不接受

任何附加的条件,所以,在这一前提下接受或寻求的任何帮助,和给

予帮助的个人或组织的政治倾向没有任何关系。它不代表接受帮助的

同时附带接受任何“行动计划”。提供帮助者勿论有没有所谓的行动

计划均与我无关况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接受了所谓“行动计划”。

这一指控毫无根据,只能使人莫名其妙。

  (2) 《起诉书》将纯经济活动、工会活动、人道主义救济工作甚至

文化艺术活动等等,都指控为“阴谋颠覆政府”。是更严重的无中生

有、混淆黑白。它使人们不禁回忆起“文革时期”的任意曲解、扩大

概念、罗织罪名的无法无天行径。这种“极左”的流毒给社会和个人

带来的危害是众所周知的,它在今天还未消踪灭迹,则应引起曾经身

受其害的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全社会的注意。

  例如《中日朝现代画展》是纯粹的艺术活动。这在它的宗旨中写得

很清楚,它将是艺术家和艺术爱好者们自己的活动;它将促进东亚各

国现代画家之间的交流;扩大现代派艺术的影响;其最终目标是形成

一支有东亚特色的现代美术流派。像这样丝毫不带政治色彩的纯文艺

活动,竟被指控为“阴谋颠覆政府”,这真是“莫须有”的手法。是

“丰富联想、任意指证、无限上纲”文革整人经的延续。是对民主与

法制的极大破坏和讽刺。文革就是广泛使用这套整人经时对几乎所有

的文化艺术活动和艺术家们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曾经给我国文

化艺术带来十几年的大灾难;给中华民族文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

损失。现在仍然有人重操四人帮的故伎从文化领域开刀,它所可能造

成的後果,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3) 对“参与引导和帮助工人、农民的反抗活动”控以“阴谋颠覆

政府罪”,这是七十多年前的军阀政府根据军阀的反动法律所作的指

控。早已被施洋大律师所驳倒;并被中共以及社会公正舆论无数次地

驳倒和批臭。谁曾想七十多年之後;在拥有几乎所有“工运和农运领

袖”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半个世纪後的今天;“工会运动”再一次被控

以“阴谋颠覆罪”。这真是对执政党的极大讽刺。说“工人阶级先锋

队”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工人阶级无产阶级”自己的

政府;居然可以被“工会活动”所推翻。这不仅在道理上说不通,甚

至在语言上也不合逻辑。

  (4) 收集政治受难者名单、向各方联系捐款并按不同的个人困难给

以救济和帮助,这是纯粹的慈善活动。古今中外的各种政府多视其为

人道主义活动,并给以程度不同的支持,至少不予干涉。难道在社会

主义的中国,人道主义活动反而会被强加以“阴谋颠覆政府”的罪名,

并且属於“情节特别严重”,按起诉书的意见应处以死刑。这的确骇

人听闻。

  特意提出救助范围是“政治受难者”,并不等於是政治活动或有政

治企图。而是因为在现实中,其他残疾人和困难户有政府和其他慈善

机构帮助。唯独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迫害或因政治原因致残和失业

的人们,得不到有明显官方倾向的官方慈善机构的帮助。难道他们痛

苦和困难不值得同情吗?难道仅仅因为他们的思想倾向和政治观点不

同於官方标准,他们就应该挨饿受冻流离失所吗?也许有些人同情心

是以政治倾向划分的,他们的慈善机构可以政治界线选择救助对象。

但我不是这样。我和我的朋友选择对象时不附带任何政治标准,也不

问其政治倾向,只问其是否需要帮助而又得不到其他机构的帮助。十

分令人遗憾的是:显示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基本:是“政治受难者”。

这就是这个名称的由来,它实际上只是类似“红十字会”的纯粹慈善

活动而不是政治活动。正如救助“战争受难者”的活动并不是战争活

动一样。参加这一救助活动的丁子霖、蒋培坤教授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指控纯粹慈善活动是“阴谋颠覆政府”,这反映出某些人不正常的心

理倾向。正是这种被称为“极左”的情绪,造成了文革和历次政治运

动中“迫害扩大化”和产生了许多“迫害狂”的根本原因;是给成千

上万无辜的人们带来灾难的原因。勿论作为普通的中国人还是作为政

党,都应当吸取过去血的教训,而不重蹈覆辙。

  (5) 为使上述合法活动的资金纳入会计制度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

资金流失,因而准备将这些资金委托一家银行管理。又因为中国官方

的银行一般不允许非官方活动利用其机构。所以,我们准备将上述活

动的资金委托给西便门城市信用银行管理。我弟弟拥有这家银行八分

之一股份,这是一家民办合作银行,有可能为我上述的非官方合法活

动进行财务管理。到我被扣押为止,这一切只是一种意向,而没有成

为事实。该银行和我弟弟的公司都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被牵扯

到本案中来。

  即使我买下这家银行大部份股份,并将我上述各项合法活动资金纳

入该行进行管理,它也仍然是家合法金融机构。并不能因为“民运银

行”的名称而构成犯罪。勿论有多少合法活动加在一起,它也仍然是

合法的。

  (6) 《起诉书》中多处将合法活动与“民运”二字联系在一起,就

将其等同於“阴谋颠覆政府”。它在这里指控的实际上是思想而不是

行为,按照现行法律,思想不能作为指控的对象:法律也并没有规定

哪种思想是违法的。

  “民运”只是民主运动的缩略语。世上并无对民主运动的统一解释

或标准概念。在意识形态上极不相同甚至敌对的政党都曾高举民主的

旗帜,掀起和参加过民主运动,共产党也不例外。中共恰恰是中国资

格最老的“民运机构”之一;并且现在仍然在不断号召人民“完善民

主与法制”;难道也应对中共控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吗?可见,将

“民运”一词等同於“阴谋颠覆政府”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凡是把

民主作为奋斗目标的团体和人群,均可以自称“民运”,这是个极其

宽泛和不确定的模糊概念。将其纳入“阴谋颠覆政府罪”的范畴,会

使这一罪名的涵盖范围太广,几乎所有的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均可以

纳入其打击范围,连宪法和中共党纲也不例外。它与四人帮时代惯用

的许多“加之任何人头上而皆准”的整人经,有异曲同工之妙。推

广使用这种罪名可能带来的严重後果,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惕。

  实际上人们对民主运动的理解很不相同,中共的正式理论是“暴力

夺取型”民主专政的道路,所以他们很容易误以为谈论“民主运动”

就是想暴力夺权,“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我对“民主运动”的理解

是“民主是包括工人、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自己的事,而不是少数救

世主恩赐给人民的礼物。所以必须在人民掀起一场广泛而持久的自己

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运动;逐渐提高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

逐渐提高人民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逐渐扩大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

的范围。创造一种宽容和彼此信任的政治环境,使得各种矛盾和纠纷

有可能通过公开合法的途径表达、商讨和解决;使得各种不同利益、

不同倾向、不同民主和不同地区的中国人有可能通过公开合法程序维

护和坚持自己的立场并与其他人和平共处。这就是我所理解的“民主

运动”,它和“阴谋颠覆政府”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政府是可以而且

必须更迭,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政府更迭的合法程序。只有不按照合法

程序或使用非法手段造成政府更迭的,才能构成“阴谋颠覆政府”。

而我所从事的民主运动既没有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也没有非程序更迭

政府的动机,而只是一般性的群众政治活动和文化艺术活动。根本不

可能和“阴谋颠覆政府”有什么关系。

  (7) 《起诉书》指控“与境外的刘青及曾经因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

判刑的王丹等秘密串联,研究所谓斗争策略”等等。我不知道它究竟

是在指控什么,倒很像是在用现代派手法制造文学印象。法律并没有

禁止什么人和什么人串联,勿论他们是在境外的还是被判过刑的。只

有在文化革命时期才常看到这些罪名;和境外的人联系被定罪“里通

外国罪”;刑满释放的公民则被定位成“劳改释放犯”。这两类人都

属於“不可接触”的贱民。《起诉书》的现代派手法使我们无法确定

“文革”到底是已经过去的历史,还是正在发生的现实。所谓的“共

同呼吁美国继续对中国施加压力”的指控,也同样使人不得要领,而

且不符合事实。

  首先是不符合事实。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和任何人共同呼吁过任何

事情,也没有单独呼吁过美国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用最惠国待遇

作为施加外事压力的手段是美国政府和议会的决定;而且远远发生在

我被释放之前。这和我这个中国公民有什么关系呢?

  其次,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公民的表达意见的权利,即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和批评政府等等自由权利,就包括了批评政府和呼吁乃至

直接对其施加压力的权利。这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所拥有的不可剥夺

的权利。因此,“呼吁某某方面继续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并不违

反任何一条法律。只不过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起诉书》使用的现代派文学手法只不过是想暗示人们:现在中国

在外交上的困境并非因为政府无能,责任应推给要求政府尊重人权的

民主派人士,因为他们呼吁国际公正舆论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这已

经不是在执法,而是政府利用职权制造冤案寻找替罪羊,以便推卸因

其无能而应负的责任。所以有必要澄清事情的经过和理由。

  首先,对於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公正舆论要求中国政府改善人权状

况的立场,我持公开支持的态度。因为在中国政府使用军警和司法机

构压制人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情况下,中国人民无法正常行使其

监督和罢免政府的权利,甚至被剥夺了批评政府,向政府直接施加压

力使尊重人民意志和愿望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公正舆论和全

世界爱好民主自由的朋友们对中国人民的帮助,就比平时显得更加重

要了。爱好民主自由的各国人民要求他们的政府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

方式施加压力,要求中国政府尊重中国人民的权利和意志。这是善意

的和无私的国际主义帮助,我理所当然全力支持。如果因为可能遭受

非法的打击和惩罚,就拒绝甚至诬蔑这种善意和无私的国际主义援助,

那种人格未免太卑劣了。我认为中国人还没有堕落到这种地步,至少

我不是那种懦夫型糊涂虫。

  其次,我对於选择最惠国待遇或者打击中国经济的方式施加压力,

持有与各国朋友们不同的看法。我认为这不是最好的方式,因为中国

经济遭受打击的直接受害者是己经十分贫困的中国百姓。百姓的进一

步贫困化并不会对控制政府的官僚主义者和贪官污吏构成威胁,因为

他们并不在乎老百姓的死活。反而会把国内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困难,

推脱给“帝国主义干涉内政”,并乘机煽起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反而

不利於中国的民主与改革的事业,甚至有可能对世界和平过程威胁。

所以,我在支持他们继续为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而施加压力的同时;

也希望能找到比制造经济崩溃更安全的,不会伤及中国老百姓的方式。

我的上述思想是一贯的,向许多新闻界人士谈到过;而且对每一位访

问我的美国议员和政府官员都谈到过。在与美国助理国务卿沙特克会

面时,除阐述上述的一贯立场外,还特别提到,勿论中美外交谈判有

没有结果,都希望美国不要真的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沙特克也表

示理解我们的立场,并将我的意见转达给柯林顿总统和克里斯多夫国

务卿。以上事实,可以由美国助理国务卿沙特克作证;也可以由美国

大使馆一秘康兰作证,我要求法庭向他们取证。

  以上事实说明,我和我的朋友们虽然未经协商各自单独行动。但我

们在中美关系和人权问题上采取的是负责任的立场,避免了因为外交

危机而造成经济崩溃和全面动乱的恶果。中国政府的外交困境完全是

由於顽固坚持反人权反民主逆历史潮流而动所造成的。采取嫁祸於人

的做法丝毫无助於解决问题。

  (8) 《起诉书》靠引用的半句话和一条不是我写的文章名称就指控

我“企图分裂祖国”。这种“断章取义、任意引申、肆意曲解”的典

型文字狱手法,只能制造冤案,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起诉书所引的半句话来自我一九九二年在狱中写给邓小平的一封信,

其主要的宗旨是探讨中共四十年来对西藏政策的失误。促使以邓为首

的中共领导集团采取更加实事求是的西藏政策,以便解决西藏问题,

避免可能产生的分裂。这个宗旨在信中表达得十分清楚,凡是认真看

这封信而又不带偏见的人都能看得出来。这个企图避免分裂的宗旨被

曲解成为“企图分裂祖国”,使用的是颠倒黑白的手法,根本不能成

立。信中对许多历史问题和学术问题提出了不同於流行观点的看法,

你可以指责它们是错误的,但无权歪曲作者的本意。用歪曲和强加於

人的手法进行学术争论,是一种卑劣和无耻的行为,被世人所不齿。

将这种文痞作风引进司法活动曾经给德国、苏联和中国人民带来的巨

大灾难,有目共睹。中国人民刚从那场灾难中逃脱出来不久,更应该

特别警惕“极左”思潮的复辟。

  (9) 在境外发表文章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只要不违反当地的法律,

即应视为合法,中国法律无权将管辖权延伸到边境之外的其他国家和

地区。即使在中国境内,各地区法律不同时,也以事情发生地的法律

为准。当地法律不视为违法的行动,即是合法,其他地区法律也无权

越区追究。所以,《起诉书》以境外发表的文章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

对象,是一种越权的无效行为,应予驳斥。

  我在境外报刊发表文章和《狱中书信》,是在事先得到中国官方的

“不予干涉”的明确保证,才进行的。而且即使是在境内报刊发表,

也属於言论、出版自由范围。对行使公民权利的正常行为控以罪名,

实际上是逐步取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勿论在中国还是在外

国,这都是更大的浩劫的先兆,应该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值得一提的是:对於“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这句

话,十六年前就被当做“反革命宣传煽动”而受到正式的指控。十六

年前我已经解释过这句话既是国际歌的歌词,也是革命老前辈的谆谆

教导,是共产党的基本理论。没想到十六年後它又一次遭到更严重的

指控,成为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的证据。这已经不能用疏忽大意来

解释,而是恰好说明:在我国司法机构中部份人所惯用的文字狱手法

的罗织下,共产党自己的纲领和文件也难逃法网。这种封建专制的意

识形态传统,恰恰是民主与法制的对立面;是改革和开放的最大障碍。

真正的反革命不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民主派和改革派;而是善用罗织法

文字狱的专制保守派,他们才是阻碍改革和进步的真正的反动派。

  (10) 综上所述,《起诉书》之所以对上述各项合法活动进行指控,

其根本错误是将维护人权、推行民主与改革的事业混同於“阴谋颠覆

政府”,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所以勿论任何事,只要沾上“民运”

或“人权”的字样,就被认为与“阴谋颠覆挂上了钩”。这种指控本

身就站不住脚,这种罪名本身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假设指控所代表的政府是尊重人权、维护民主的政府。那么,

要求它进一步尊重人权和推行民主化,以及对现实中的种种丑恶现象

进行批评抨击,都只能使这个政府更加巩固和完善,更加符合它的本

质,而不可能产生颠覆。因为政府的性质和人权民主运动的方向是一

致的,它们的作用力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效果,而不会相互颠覆。

  能够被人权民主运动所颠覆的政府,只能是与其方向相反的、性质

相抵触的、不尊重人权、不推行民主制度的“封建法西斯专制”的政

府。我想,《起诉书》在进行指控时,可能不会代表这後一种政府。

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这个国家的主人是全体人民;政府只是全

体人民的代理人。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主权,即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个

人自由,这其中就包括人民作为主人的知情权、批评监督权和更换政

府的权利。政府如果取消或压制了人民的上述民主权利,政府就成为

非法的政府,按照中国宪法它就丧失了合法性。所以,《起诉书》对

人权民主运动所设的这种一般性的指控如果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它所

代表的就不可能是中国的合法政府,其指控也仍然不合法。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勿论《起诉书》的指控代表的是什么性质

的政府;维护人权、推行民主和揭发、打击各种反民主人权的黑暗丑

恶事物,都不能构成任何犯罪,包括不能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

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