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京生案结束了吗?

郭罗基

 

 

  今年春天,魏京生被捕十四周年之际,我为文写道:“魏京生的刑期还有一年。

为了要求释放魏京生,国内和国外的有志之士奋斗了十几年。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哪怕提前一天,也是人权运动的胜利!”果然,魏京生提前释放了,还不是一天,

而是一百八十多天,应该说是人权运动的大胜利!

  新华社发布的消息说明,提前释放的原因是魏京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总

之是本人有了好的表现。其实是中国政府为了申办奥运会自己要争取一个好的表现

。学好比起使坏来还是值得称道的。但究竟好在哪里?无罪的魏京生成为囚犯魏京

生的原因消除了吗?不叫魏京生的魏京生释放了吗?今后就不会再抓魏京生一类的

人物了吗?

  “捉放魏”这一出戏是“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导演的。他还导演过“捉放右”

。他当总书记时把几十万人打成“右派分子”,后来为“右派分子”改正的也是他

。但只改正结果不改正原因。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以上的“右派分子”都改正了,邓

小平还说“反右派”是必要的,只是“扩大化”不对。这就是说,一个个“右派分

子”可以赦免,“反右派”的做法还要保留。达摩克利斯剑依旧高悬在上。肯定“

反右派”就是为了“反自由化”。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这三位,一九五七年都

在“扩大化”之列,后来改正了。一九五七年的“右派分子”又成了一九八七年的

“自由化分子”,三十年沧桑只是换了一顶帽子。魏京生今后会不会换帽子?

  按邓小平的公式,放魏京生是可以的,抓魏京生也是必要的。中国的人权运动、

民主运动不能停留在“放魏京生”,而是要追究“抓魏京生”。

  我和魏京生从未谋面,本来无缘,由于无意地和有意地为魏京生辩护,几次三番

被别人捆绑在一起,遂结了不解之缘。以致邓小平一提魏京生就想起了我,并列敕

封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我也当了十年狱外的魏京生。当年围绕魏京

生案的争论在今天的中国究竟有多大的进展?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政治问题是可

以讨论的》,提倡言论自由,反对以言治罪,特别指出不能以所谓的“反革命言论

”为根据随便抓人。北京城里沸沸扬扬,都说我是为刚判刑的魏京生辩护;不同的

是,民间欢呼,官方狂怒。我说,我的文章是魏京生案开庭以前写的,当时不可能

有为魏京生辩护的动机;如果看起来象为魏京生辩护,只能说是撞在我的枪口上了

。要是说,我不仅为魏京生辩护,而且为一切言论犯、思想犯、政治犯辩护,倒并

不冤枉。既然政治问题可以讨论,在讨论中就可以发表反对意见;发表反对政府、

反对共产党的意见,即使错了,也不等于违法犯罪。所以我强调:“如果发表反革

命的意见,也仅仅是一种意见,不等于反革命行为,只能说是思想上的论敌。”由

于不能容忍思想上的论敌而动用刑罚、大开杀戒,从古到今酿成多少惨剧!在中国

,实际上政治问题是不可以讨论的,一切由共产党“一言堂”作主,人民只能表示

拥护。多次重要的会议上,纷纷向我责难:“党的领导可以讨论吗?”“四项基本

原则可以讨论吗?”我向反对者提出一个挑战:你们能否写一篇文章,题目叫做《

政治问题是不可以讨论的》,也拿到《人民日报》上去发表。没有人应战。等到一

九八零年一月邓小平出来讲话了。他在中央干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说:“现在不是

讲什么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是,在什么范围内讨论,用什么

形式讨论,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显然是为了回答我的问题。“这样

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还用得着论证吗?问题是政治问题可以不可以讨论? 按照邓

小平的说法,就连“这样那样的问题”,讨论起来,还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的

党的决定”。那么,“党的原则”、“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讨论呢?这就不可以

讨论了。邓小平是在肯定有所不可以讨论的前提下论证“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

”。一些人颁布不可以讨论的“党的原则”,交给另一些人去执行,这是什么原则

?一些人作出不可以讨论的“党的决定”交给另一些人去遵守,这又是谁的决定?

政治问题不可以讨论,这一点只能做不能说。我揭穿了一个秘密,邓小平的恼怒可

想而知。于是,下令将我撵出北大,逐出北京。

  因为政治问题是不可以讨论的,在政治问题上发表反对意见就是“反革命言论”

  发表“反革命言论”就是进行“反革命煽动”;

  进行“反革命煽动”就要抓人、判刑。

  这是制造魏京生案和一切政治冤案的三大定律。

  一九七九年,我触犯了第一定律,还有两条定律也是应当推翻的。

  即使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说,“发表‘反革命言论’就是进行‘

反革命煽动’”这一定律也是违法的。《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的规定是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行为犯罪,不可能有“言论犯罪”、“思想犯罪”。以言论和

思想定罪,不是根据行为的后果所造成的客观事实,而是全凭执法者对当事人的言

论和思想的评说;定了罪也无从量刑,只能实行罪刑擅断主义。

  “反革命言论”不过是一种言论,不等于反革命行为。“反革命煽动”是一种行

为,不仅谈论一般的看法,而且讲出具体的做法,并推动别人采取行动。在刑法上

,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共同犯罪。有教唆者才有被教唆者;但只有被教唆者的犯罪

行为,才能证明教唆者有罪。同样的道理,没有被煽动者就不成其为煽动;没有被

煽动者的反革命行为就不能证明煽动者犯有反革命罪。煽而不动,至多是思想影响

,也不算犯罪。但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发表演说、撰写文章只要被断定为“反革

命言论”,不管是否引起反革命行为,就以“反革命煽动”论罪。

  解析第二定律,说明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运用出入很大;第三定律表明法律本身也

有问题。“反革命煽动罪”根本就是荒唐的,必须取消。世界各国(就连社会主义的

始祖原苏联在内)的法律都没有“反革命罪”,刑法上规定“反革命罪”完全是“中

国特色”。革命只是发生在历史上的一定时期,有革命才有反革命。革命和反革命

是历史学的概念,不是法学的概念。革命过去了,就无所谓反革命。不是任何社会

、任何时候都有革命和反革命的对立。根据短暂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对立制定长期有

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学的。

  “反革命”可以是反对革命的行为,也可以是反对革命的言论和思想。这一概念

本身就是不严密的。虽然《刑法》总则规定了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在执行《刑法》分则的“反革命罪”特别是“反革命煽动罪”时,“反革命”概念

的不确定性,为镇压言论犯、思想犯、政治犯提供了方便。

  “反革命”所反对的“革命”在哪里?为了坚持执行“反革命罪”,又要极力维

护革命的神圣性。中国共产党自以为始终代表革命,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性又集中在

“伟大领袖”或“核心人物”身上。所以,从前毛泽东是革命的化身,“伟大领袖

的亲密战友”林彪一度也是革命的化身,现在邓小平是革命的化身。魏京生就是因

为反对邓小平获“反革命罪”。魏京生所反对的不是革命而是独裁。如果反对革命

有罪,反对独裁何罪之有?如果邓小平并不独裁,可以任其反对,何必惊慌?魏京

生因反对独裁而身陷囹圄,恰好证明确实是独裁。确立了“革命的化身”,任何反

对意见都有罪,有时还不是反对意见而是正当的批评,“文化大革命”中连“议论

无产阶级司令部”都有罪。因此,凡是发表为“革命的化身”所不容的反对意见,

就是“反革命煽动”;另一方面,凡是“煽动”必是“反革命”。一九八九年天安

门广场的示威者是“煽动”民主,不是煽动反革命,均以“反革命煽动”论处,因

为同样为“革命的化身”所不容。

  因发表某种言论而被定为“反革命煽动罪”,在中国依然如故。

 

 

 

  《政治问题是可以讨论的》一文,言者无意,闻者有心,硬说是为魏京生辩护。

就是辩护又有什么不可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可以充当被告辩护人,

判决生效后,任何公民可以代理申诉。法律的条文是有了,但国人缺乏法制观念,

好象为罪犯辩护也是犯罪,至少是立场有问题。我本来不是辩护,既然说了也不相

信,我就真的辩护一下。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我作

为北京大学的人民代表,就魏京生问题(还有傅月华问题)向北京市人民法院和北京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

  魏京生是因“反革命宣传鼓动罪”被捕的,判刑时的主要根据却是“出卖军事机

密”。我认为罪名不能成立。所谓“军事机密”不过是有关中越战争的“小道消息

”。战争已经开仗四天,魏京生只是说出了中国前线指挥官的名字,也算“出卖军

事机密”?魏京生不过是一个电工,按他的职务并不掌握军事机密;首先必须有人

向他提供军事机密,他才能出卖。如果他有罪,是以别人的犯罪为前提的,法庭放

纵了首犯。而且魏京生谈话的对象不是敌人,是某外国记者。法庭说是“间接向敌

人提供”,但法庭没有拿出事实证明外国记者的情报通向敌人,倒是通向了中国人

,录音磁带被送上法庭成为“通敌”的证据。法院、检察院对人民代表的质询竟置

之不理。我起草了一个声明,还有李春光、丁始琪、费振刚几位代表签名,对法院

、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表示不信任。表决时,由我们四个人带头几十位人民代表投了

弃权票(因法院、检察院也确实判了一些坏人,不好投反对票)

  过了一年,北京大学的学生在人民代表的竞选运动中又提出了同样的问题。这一

回声势浩大,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作一番解释,说是魏京生特别顽固,死不

交待,只好判他。公开宣布的司法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连出卖的“军

事情报”的来源都没有搞清楚,魏京生犯罪的证据何在?北京大学的竞选运动因为

提出魏京生问题,又大讲言论自由等等,被上面定性为“闹事”。教育部长蒋南翔

下令要抓“右派”。北大党委书记韩天石表示为难,抓“右派”未果,但胡平当选

为人民代表却失去了学位。胡乔木说“学生闹事的论点都是郭罗基发明的”,我成

了“闹事”的“后台”。总之,在很长的时期中,不管是谁,也不管是多少人,为

魏京生鸣不平,非但无用,反而倒霉。究竟是怎么回事?过了几年,邓小平自己揭

开了谜底。

  中共中央一九八七年一号文件公布了邓小平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至少还要搞

二十年”的谈话,就是这个谈话敕令开除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的党籍,导致胡

耀邦下台。邓小平也讲到我,说“郭罗基并没有放弃他的观点,……观点可以保留

”云云。这一次本来与魏京生无关,因为讲到我,大概又想起另一位“资产阶级自

由化的代表人物”。于是就说:“我们不是把魏京生抓起来了吗?难道中国的名誉

就坏了吗?既然抓了就不放,中国的形象并没有因此而变坏,我们的名誉还是一天

比一天好起来。”原来邓小平那里有一个秘而不宣的“既然抓了就不放”的原则!

在这个原则的操纵下,没有罪也要搞成有罪,所以对魏京生一判就是十五年。邓小

平的那个谈话收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时,上述一段话修改了

,变成这样:“前几年,我们不是对那几个搞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人依法处理

了吗?难道中国的名誉就坏了吗?中国的形象并没有因此而变坏,我们的名誉还是

一天比一天好起来。”(第一五零页)主要之点“既然抓了就不放”没有了。一时不

小心泄露了天机,赶紧收藏起来,相应地对魏京生也故隐其名。在印刷品中删掉七

个字很容易。但那个如雷贯耳的谈话连当时的中学生都听到传达,要从人们的头脑

中收回烙印很深的语言就不容易了。“既然抓了就不放”已经体现在魏京生的案件

之中,要从事实上抹掉这一原则就更不容易了。欲盖弥彰,用后一段话替代前一段

话,可见所谓“依法处理”就是“既然抓了就不放”。

  邓小平说,对魏京生“既然抓了就不放”并没有使中国的名誉变坏。那是因为“

聋子不怕响雷轰”,国际舆论充耳不闻。其实,魏京生问题正是邓小平的一块心病

。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邓小平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

时,有人问:“你们为什么不放魏京生和王希哲?”一下子触犯了脖子下面的“逆

鳞”,邓小平正色道:“魏京生、王希哲这样的问题,你们不要管,你们这些学者

在这种场合根本就不应该提这个问题。”不是人家不应该提这个问题,而是邓小平

怕提这个问题。

  既然抓了,必定有罪,所以就不放。这个原则在法学上叫做有罪推定。从推定、

认定、肯定有罪,再在法庭上证明有罪。其实,这种证明已是多余的了。所以,有

罪推定只能是政治上专横、专权、专制的原则。有罪推定的方法论必然是逼、供、

信。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始终实行有罪推定。押上公堂就有罪,老爷喝令:“

从实招来!”如若招不出来,先打四十大板再说。“既然抓了就不放”,很象戏曲

舞台上一个古代糊涂官讲的话,居然出之于当今号称社会主义改革“总设计师”的

邓小平之口,正象马克思所说“已故先辈的传统还象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针对专制主义的有罪推定提出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没有作

出有罪判决之前,应当被看作无罪。无罪推定是保障人权的原则。一七八九年,法

国《人权宣言》确认无罪推定的原则。一七九一年,法国宪法采用《人权宣言》为

宣言,从此无罪推定具有法律效力。

  人,生来是无罪的。任何罪犯都是从无罪的人变成了罪犯,没有天生的罪犯。法

律证明应当从无罪开始。从无罪去证明有罪,证明失败,仍然无罪;从有罪推定出

发,证明失败,仍然有罪。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一不是有罪推定的产物。

  中国的司法机关和官方法学家在表面上是反对有罪推定的,因为有罪推定的名声

太坏;反对有罪推定就应当实行无罪推定,然而也不,他们更是拼命反对,认为实

行无罪推定是“为罪犯开脱”、“替敌人说话”。在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有罪推

定。不是还有一个著名的司法原则,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吗?抓了人,叫

人家“坦白”,就是首先推定有罪;无罪者被抓,自然要抗拒,何以从严?事实是

因推定有罪而坦白变得更有罪。所以在牢里的人发出无可奈何的慨叹:“坦白从宽

,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邓小平的“既然抓了就不放”,又是“坦白

从宽,抗拒从严”的前提,可称是有罪推定的经典公式。

  虽然刑事判决都要说明根据《刑法》多少条,但法律条文屈从于“既然抓了就不

放”的原则,法就不成其为法。

 

 

 

  当年的邓小平作为共产党领导人颁布了一个司法原则,合法性的根据何在?孟德

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三种权力,“即制定

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犯罪权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邓小平就集

三种权力于一身,对权力的运用缺乏法的精神,运用权力提出的原则更是缺乏法的

精神。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邓小平在那个扭转乾坤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说:“为了保障

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

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

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

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小平

的这一番话讲得不错。但它是针对毛泽东时代的时弊而说的,也是为了警告华国锋

而说的,所以当他自己大权在握的时候就根本没有放在心上。日后的邓小平成了先

前的邓小平的批判对象。邓小平还不是把他的话当做法,而是凌驾于法之上,摆布

法。

  魏京生冤案的发生,就在于邓小平发了话。而释放魏京生还是因为邓小平发了话

。据《世界日报》报道:“由江泽民在政治局会议上,转达邓小平有关释放魏京生

的意见,结果政治局七人常委全数通过。”抓魏京生,放魏京生,都是同样的机制

在起作用。

  邓小平把人治的作用发挥到了顶点。毛泽东的集权还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国

共产党中央主席的合法外衣。邓小平从来没有当过国家元首,也没有当过党的领袖

,自封为“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便独揽大权。到后来什么职务都不要了,作为

“退休老人”不时“拍板”,照样治理国家。

  既然魏京生案是人治制造出来的,了结此案就是根本不要人治,要法制。

 

  魏京生虽然放出来了,但魏京生案的成因——“反革命煽动罪”、“既然抓了就

不放”、“老人拍板”一个都没有消失,还在王军涛、陈子明、鲍彤等人身上继续

起作用。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要改变自己的形象,不仅是放一个魏京生,而是放

所有的魏京生;不仅是放魏京生,而是不再抓魏京生。况且放魏京生是为申办奥运

会加筹码,现在北京输给了悉尼,已经跨出的一步会不会退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