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京生基金会给因行使组党结社合法权益而面临公诉民运朋友的法律意见书

 
党结社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不仅受国际人权法保护,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任何个人,组织和权力机关都无权非法剥夺,否则不仅是对国际法的蔑视,也是对我国宪法秩序的践踏,
同时又是向人民集合意志的挑战。
 
在我国一党专政条件下,共产党人始终不允许人民享有独立组党结社的合法权利,坚持打击政治异已,
独揽公检法大权,不仅成为指控异见人士反对自已便有罪的当事人,而且执掌侦察权,充当公诉人,
主导审判活动, 集控罪、定罪、罚罪职能于一党领导之下,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的法制原则,而且直接违背了在程序上确保审理公正的法律回避制度。
魏京生基金会有责任向面对审判不公的民运朋友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切因不同政见组党结社而面临法律追究的人士,有权要求执法人员首先说明自已的政治面貌,并有权要求带
有强烈政治倾向的共产党员执法人员依法回避(因为共产党人受自已的意识形态、政治立场、组织纪律等左右
,不可能不影响对反对一党专权的政治反对派的公正审理)。公检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依法做出
决定,并允许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尽管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独立和
审判不公的问题,但是当事人可以借助现行法律,进行有理有据的斗争。特别是作为表明一种政治姿态的象征
意义,将会对推动司法变革产生深远影响。
 
如果共产党人真要维护司法公正,带头执法守法的话,其党员执法人员就应在审理与已党有利害关系的政治案
件时,按照法律要求自行回避。
 

 

以法律为阶层, 非官方控制的 和 迫 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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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政 治 原 因 获 罪 人 的 司 法 帮 助 问 题 。

 

 
 

魏京生基金会 :评中国酷刑泛滥的制度性因素

首先,中国法律中对酷刑的定义过窄,未能满足公约对酷刑定义的要求。反酷刑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要求对任何“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进行惩罚。也就是说,所有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均在公约禁止之列。然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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